
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
日期: 2021-06-07 阅读: 697 次
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:
依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4月6日颁发的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1〕54号),对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《民法典》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,抵押期间转让的,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予办理转移登记。针对《民法典》实施后的抵押登记工作,我中心对抵押登记、预抵的预告登记申请表进行了调整,申请书上新增加一项询问内容:“双方是否约定,该不动产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?”选择为“是”的,电子登记簿与电子证明附记内容均默认“双方约定,该不动产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。”
请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知悉。
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1年5月13日